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联时代(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8民初6487号
原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果园新里南区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66263288N。
法定代表人:王俊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辉,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联时代(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699455083。
法定代表人:傅亭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金旺,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光,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建公司)与被告云联时代(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辉,被告云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金旺、孙喜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建公司诉称:2016年8月9日,原、被告签订闪联创新中心x厂房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在北京市密云区x地块。工程内容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修装饰、屋面、建筑给排水及采暖、暖通与空调、建筑节能、电气等设计图纸显示的全部工程。
2016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确认工程内容为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六层,建筑面积7949.06平方米,合同价款为18 029 066.8元。关于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质量监督检验站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后15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75%。第一次付款完成后,一年内付至双方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的95%,余款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无息付清。
原告承包的各项工程均已竣工,工程总造价为19 395 897.57元(含漏项、增项、工程洽商及变更、室外综合管线等)。被告已给付工程款1055万元,尚欠8 845 897.57元未付,故原告诉于法院,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7 924 009.1元;2、要求被告给付垫付的水、电费103 985.62元;3、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3 600元。4、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其中: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以120万元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以3 305 506.83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
694 801.8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云联公司辩称:原告是为我公司建设了办公楼房设施,工程已经过了五方竣工验收,但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第15条约定,工程款支付条件为质量监督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后。目前建设工程未经过质量监督站验收,且原告也未将建设项目移交给我公司。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
原告在建设场地搭建了板房等设施作为办公、宿舍、厨房、库房等用,原告搭建的板房设施现仍在工地未拆除。原告在起诉前,有人在搭建的板房内办公、住宿,而且原告也未将建设工程移交给我公司,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水电费,赔偿经济损失,缺乏合理依据。
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因原告主张支付利息的时间节点与补充协议第十五条约定的结算条款并不一致,且无合同约定,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9日,发包人云联公司与承包人云建公司签订闪联创新x厂房(闪联创新中心)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闪联创新中心x厂房(闪联创新中心)。工程地点:北京市密云区x地块。工程承包范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修装饰、屋面、建筑给排水及采暖、暖通与空调、建筑节能、电气等设计图纸全部工程。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8月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50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签约合同价金额为14 505 380.99元。
2016年8月16日,发包人云联公司与承包人云建公司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工程名称:闪联创新中心x厂房。工程地点:北京市密云区x。工程内容: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六层,建筑面积7949.06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设计施工图内土建、装饰、给排水采暖、弱电桥架及管道预留预埋、强电工程(消防工程仅预留预埋套管及封堵、洞口及封堵、配管配合并穿钢丝)、雨水调蓄池、基坑支护、消防、中水泵房设备及安装、电梯工程铝合金加工、制作、安装除外。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监理发出书面开工指令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80天。合同价款18 029 066.8元。
其他条款中约定,本补充协议与备案的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补充协议的内容相抵触时,均以本协议为准。
补充协议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第13.2条约定,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竣工,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后,按照双方审核确定的工程量X综合单价完成结算。本工程承包形式包工包料。综合单价中应包括为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每计量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水电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交叉施工、协调施工、验收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承包单位不得另外提出本清单外的其他子项,本工程实际施工中发生的所有了项的报价均包含在本清单各子项的单价和合价中,结算时视为让利不增加子项(发包人另行变更除外)。
第14条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
第15条工程款支付约定:(1)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后15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75%。(2)第一次付款完成后一年内付至双方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的95%,余款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无息付清。(3)税率执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时的税率。
补充协议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3条竣工结算,(4)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5)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工程,若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由此引起的付款延迟及竣工结算审核延迟等一切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4条质量保修,(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9)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交付发包人之日起开始。
2016年8月16日,云建公司与云联公司同时还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期自质监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并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证金:(1)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5%,此保证金在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结算价款时扣除。(2)质量保证金的用途,质量保证金将用来支付在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发包人支出及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违约等方面的费用。(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满一年,无质量问题或承包人履行了工程保修义务后7日内返还保证金的40%,满二年返还保证金的50%,满五年返还剩余保证金。(4)质量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云建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场地边侧建设了活动板房等设施,用于办公、职工宿舍、厨房、库房等。
2017年12月14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五方进行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结论,工程质量合格。
2017年12月14日,密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于闪联创新中心2#厂房进行抽查。
一、抽查内容:1、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情况;2、室内;3、楼梯间/走廊;4、屋面;5、散水;6、外墙;7、给水;8、排水;9、采暖;10、通风、空调;11、配电箱(柜);12、电缆竖井内是否按防火区封堵;13、屋顶防雷网引线是否符合要求,防雷网安装是否符合要求,高出屋顶的设备金属是否与防雷网连接,室外防雷卡子接线盒安装是否符合要求;14、户内开关插座配电箱安装高度是否符合要求进行了抽查。
二、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
电气专业存在问题:
1、消防敷线非末端套管使用金属蛇皮管,应更换;
2、电梯配电柜引入、引出线槽未与配电柜箱体做跨接地线。
暖卫专业存在问题:
1、中水系统设备未安装;
2、暖入口做法未安装计量表;
3、采暖未调试;
4、楼梯间非采暖部位管道无防冻措施。
三、监督工作要求:针对以上问题,相关单位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我站。整改报告应附影像资料,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和加盖单位公章。
双方未能提供已向质量监督站回复汇报整改的相关材料。双方也未能提供该建设工程,已申请质量监督站进行验收,并已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据材料。
云建公司未向云联公司办理工程交接手续。云联公司尚未使用建设的厂房设施。
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云联公司向云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055万元(其中2018年2月11日支付400万元,2018年6月4日支付500万元,2018年8月13日支付35万元,2019年1月25日支付120万元)。
2020年7月29日,云建公司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云联公司给付工程款及损失。
2020年8月14日,云建公司向云联公司递交了结算材料,结算金额为19 395 897.57元。云联公司对此数额,持有异议,未签字盖章。
2020年9月18日,云建公司向本院立案起诉云联公司,要求给付工程款及损失、违约金等费用。
审理期间,双方对于工程款的数额协商不一,云建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本院委托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云联公司委托山东中大汇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于云建公司提供的结算材料进行审核。
2020年11月6日,山东中大汇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书,审核结果:报审工程送审工程造价为19
395 897.57元,审定造价为18 474 009.10元,审减额为921 888.47元,审减率为4.75%。云建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在审核报告书上盖章,云联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在审核报告书上盖章。
后,云建公司向鉴定机构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终止鉴定。鉴定机构终止鉴定,并收取了云建公司预交的鉴定费8万元。
审理过程中,云建公司要求云联公司赔偿两名警卫人员(李廷生、贾勤利)看护厂地人员损失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损失163 600元。但云建公司只提供了2018年1月、12月,2019年1月、2019年12月,2020年1月、12月的工资表及部分银行转账材料。
云联公司表示,因房屋建设工程未经质监站验收,也未移交给云联公司,且云建公司有活动板房未拆走,云联公司不应该承担此看护人员的相关费用。另外,云建公司只提供了每年的首尾6个月的工资表材料,其余30个月的工资表未提供,应视为举证不充分。
云建公司要求云联公司支付水电费并向本院提交了部分水电费收据材料。
云联公司表示,通过云建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2018年至2020年期间,有多人在工地领工资,云建公司将工地作为办公、住宿、仓库,其产生的水电费,是云建公司人员在工地长期办公、住宿、做饭而产生的,并非为了云联公司的利益。上述水电费用,不应由云联公司负担。另外,云建公司提供的水费收费通知单上记载的公司名称为“云联实在”,并非云联时代公司,而且通知单中水费数额,也和交费的数额不一致。故此,云联公司不应该负担该期间部分的水电费。
本院经现场勘查,云建公司为云联公司建设的六层办公楼等设施,云联公司并未使用。云建公司在工地进门左侧,建有部分板房(办公用房、宿舍、厨房、仓库),目前未拆除。
经本院与密云住建委质监站咨询,结合双方的合同约定,该工程需要质监站参与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备案。申请单位为建设单位云联公司,但该工程未经过综合验收合格备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验收材料、结算审核报告书、工程款支付凭证、水电费支付票据、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之证据。
云建公司与云联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条款中已明确约定,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并移交云联公司后15日内,云联公司付至合同价的75%。第一次付款完成后一年内付至双方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的95%,余款为质量保证金,等保修期当事人后无息付清。
云建公司虽然提交了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签订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材料,但未能提供质量监督站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据材料,且双方亦未办理工程交接,现暂未达到双方协议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相应之条件。云联公司未使用建设的房屋,另外,云联公司也已给付云建公司部分工程款,故云建公司要求云联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之请求,本院暂无法支持。
云建公司尚未将房屋建设工程交付给云联公司,故此,云建公司要求云联公司支付水电费及赔偿经济损失之请求,本院暂无法支持。
云建公司要求云联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向云联公司递交了结算报告材料,因云联公司未对云建公司提交结算报告予以确认盖章。诉讼中,云建公司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期间,云联公司对于云建公司的结算报告委托山东中大汇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审核,山东中大汇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结算审核报告后,云建公司与云联公司先后在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上加盖了公章。云建公司撤回鉴定申请,云建公司支付的鉴定费用,应由双方分担。
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鉴定费八万元(原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四万元(已交纳);由被告云联时代(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四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三万七千四百元,由原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明山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静
书  记  员   孙 洋
   果清鑫
   李 萌
   商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