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1437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龙,男,系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西安千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南段万象春天万象派4号楼公寓2单元804房。
被告:夏铭溪,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马航空,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千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铭溪、马航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潘志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姚敏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