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6607号
原告:北京东方华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116号3号楼4层8136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B座21-2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东方华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华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东方华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华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