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与云南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1财保7104号
申请人: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景东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申请人:云南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95218.7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某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景东分公司名下开户在景东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内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普洱人民东路支行,账户内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财产保全限额为195218.7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