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物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物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23民初1262号 申请人:山东物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武当山路鹏泉工业园17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和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城关城南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物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物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XXX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物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XXXX元(开户行:工行福建省宁德业务处理中心;账号: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967元,由申请人山东物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