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23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物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武当路鹏泉工业园17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GQ5Y1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城关城南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15766247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物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屏南县[房产权证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屏国用(2003)第XXX号]的房地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签章位置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