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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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9民初947号
原告:江苏亚星波纹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亚星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亚星波纹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亚星波纹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