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亚星波纹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2021执1288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12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星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7682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安市南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71011577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5民初4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亚星波纹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亚星波纹管有限公司人民币213171元,承担执行费309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6日申请人江苏亚星波纹管有限公司代理人来本院称因目前疫情严重,双方当事人达成协商,待疫情好转后再行处理,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故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5执1288号案件的执行。
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江苏亚星波纹管有限公司可恢复(2020)陕0115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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