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902民初132号
原告:江苏亚星波纹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南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亚星波纹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亚星波纹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亚星波纹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班 未 英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