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华县。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 被告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公司。住所地:华县金堆镇。 法定代表人***,系工程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