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民初2943号
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五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昭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金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大街西段67号金城大厦二楼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金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2元,由原告***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