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华民初字第00453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华县。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
被告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公司。住所地:华县金堆镇。
法定代表人***,系工程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