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华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鄯善欧贝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新2122民初1062号
原告:新疆华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绿洲西路南侧7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鄯善欧贝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鄯善县***北侧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宪兵,总经理
原告新疆华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鄯善欧贝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7日立案,同年6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华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10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理由:2014年以来被告委托原告对其海林集团鄯善欧贝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装备制造项目等九项工程项目工程造价预算,2015年底原告完成了九项工程造价预算,并将预算报告书交付被告,2016年1月10日双方补签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确认九项工程的造价咨询费合计10万元。该费用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借口至今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如诉裁决。
被告未到庭答辩。
原告为主张其请求成立,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1.建设工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约定的造价费为10万元。
证据2.工程造价书8份,证明原告完成了劳动成果
因被告人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接受海林集团的委托,为海林集团旗下的鄯善欧贝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锅炉房、装备制造项目、职工宿舍楼等项目及吐鲁番唐顿酒庄项目编制工程预算,原告如约完成了工作,并向被告交付了工作成果,2016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造价咨询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完成的上述工程造价报酬为10万元,该款在2016年2月底前付清,但至今被告未支付原告报酬。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为被告编制了工程预算,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报酬,被告逾期未支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造价咨询费10万元。为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鄯善欧贝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疆华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造价咨询费人民币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琴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庞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