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民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科视检测有限公司(原山西科视无损检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三段太原化肥厂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买少杰,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
上诉人山西科视检测有限公司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西科视检测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西科视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西科视检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5950元,由上诉人山西科视检测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9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焦跃峰
审判员*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