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828民初709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顺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徐桥镇湖滨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2RTPTE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顺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雷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顺雷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顺雷建筑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41559.44元及利息(自2022年9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顺雷建筑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顺雷建筑公司承建“岳西县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工程,因工程需要,2020年10月28日顺雷建筑公司、***与***签订《顺雷环卫所内墙粉刷装饰合同》,由***进行工程内墙粉刷。2022年9月18日双方经结算,尚欠***装修款41559.44元。
顺雷建筑公司辩称,1.顺雷建筑公司不清楚涉案工程是否是交给***承建;2、顺雷建筑公司于2019年9月8日将涉案工程承包给***施工,整体工程款5579756.17元,工程结束后由***向公司出具了收条,并约定所有对外欠款款项都与顺雷建筑公司无关,由***本人承担。根据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顺雷建筑公司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顺雷建筑公司将涉案款项全部付清给***,故顺雷建筑公司不应承担给付责任。3.建设单位岳西县城市管理局对顺雷建筑公司尚有50余万元未付清,当庭申请追加岳西县城市管理局为本案的被告。
***辩称:对于***提出的工程欠款是事实,但是对于代理人所说的收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综合全案事实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顺雷建筑公司中标“岳西县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工程。2019年7月26日,顺雷建筑公司作出顺雷行字(2019)02号文件,载明“公司经研究决定组建岳西县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环卫基地(含机修车间)工程施工项目部(下称环卫基地项目部)”,项目部成员中不包含***。2019年8月31日,顺雷建筑公司作出顺雷第(2019)007号文件,决定组建环卫基地项目部,任命***为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2019年9月8日,顺雷建筑公司与***签订《施工承包协议书》,载明“环卫基地图纸及清单内所有内容的施工,工程期间乙方严格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施工,乙方应严格按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由乙方负责,整个工程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及费用问题由乙方承担,管理费用10万元”。2019年10月14日,顺雷建筑公司作出《授权书》,载明“公司拟于2019年10月14日启用环卫基地项目部章,该项目部章仅限用于本项目发文、工程资料及工程拨款单制作、工程款的支付,不可用于其他事项”。同日,顺雷建筑公司出具《介绍信》,载明“兹介绍顺雷建筑公司的***同志到你处办理制作环卫基地项目部章有关事宜,请予以接洽”。
2020年10月28日,***与***签订《顺雷环卫所内墙粉刷装饰合同》,约定将环卫所内墙粉刷工程交由***完成,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每平方米12元承包,***包工包料,工程款按实际装修面积结算,付款方式为***进驻现场进行第一遍粉刷完工后,支付总价款的30%,待全部完工后支付总价款的95%,预留保证金5%,工程全部接受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尾款。***在甲方(签字)处签字并加盖顺雷建筑公司岳西县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环卫基地(含机修车间)工程项目部公章,***在乙方处签字。***按合同完成施工后,双方于2022年9月28日进行了结算,***施工部分总价款为111559.44元,已支付价款70000元,未支付价款为41559.44元。***在结算表上签字。
另查明,2021年2月10日,***向顺雷建筑公司出具由***签名并捺印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安徽顺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拨付的岳西县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环卫基地(含机修车间)工程款(大写:伍佰壹拾玖万壹仟陆佰肆拾叁元柒角)(小写:¥5191643.7元),本次工程款中包括人员工资(包含所有劳务人员和农民工工资)、材料费(包含自购材料和外加工所有材料)、机械费(包含自有购置机械和租赁机械费)及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已付清。如以后再出现任何所谓与本项目有关的欠款,都是本人个人之事,均由本人承担,与安徽顺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就本案需厘清以下关系:
一、案涉《顺雷环卫所内墙粉刷装饰合同》合同主体为哪些?案涉《顺雷环卫所内墙粉刷装饰合同》系***与***签订,***在甲方处签字并加盖顺雷建筑公司环卫基地项目部章,***在乙方处签字。***作为合同乙方主体适格。本案存有争议的是合同甲方是***还是顺雷建筑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判断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主要依据在于:1、代理行为外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具体为(1)存在外表授权,即存在有代理权授予的外观,代理行为外在表现上有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2)相对人对行为人有代理权形成了合理信赖。2、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本案中,***虽未被顺雷建筑公司顺雷行字(2019)02号文件确定为环卫基地项目部成员,但是后续的顺雷建筑公司顺雷第(2019)007号文件任命***为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并向***出具《授权书》《介绍信》,案涉项目部章系***依据顺雷建筑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制作。***在案涉《顺雷环卫所内墙粉刷装饰合同》甲方处加盖顺雷建筑公司环卫基地项目部章的行为系其自行做出,虽根据顺雷建筑公司2019年10月14日作出的《授权书》,签订合同不在章使用范围内。但合同签订时,***掌握项目部章,且持有顺雷建筑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介绍信》,其存在有代理权授予的外观,***作为合同相对人对***有代理权形成了合理信赖。同时,顺雷建筑公司、***均未举证证明《授权书》已经对***进行了公示或示明,项目部章使用范围的限制对***并不必然产生法律上的注意谨慎义务,***系善意且没有主观上的过失。故***实施的盖章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为有效,对顺雷建筑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案涉《顺雷环卫所内墙粉刷装饰合同》甲方应为顺雷建筑公司。顺雷建筑公司与***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书》系其双方之间就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顺雷建筑公司以《施工承包协议书》以及***出具的《收条》主张《顺雷环卫所内墙粉刷装饰合同》的付款义务应由***来承担不能成立,其向***给付了工程款不能免除其相应义务,其与***之间所涉权利义务亦需另行解决。
二、《顺雷环卫所内墙粉刷装饰合同》所涉价款的具体金额以及是否已经具备付款条件?如上所述,《顺雷环卫所内墙粉刷装饰合同》的合同主体为***和顺雷建筑公司,双方经结算,合同总价款为111559.44元,已支付价款70000元,尚未支付价款41559.44元,本院予以支持。另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进驻现场进行第一遍粉刷完工后,支付总价款的30%,待全部完工后付总价款的95%,预留保证金5%,工程全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复付清全部尾款,但案涉各方均未举证证明建设单位拨款及工程审计的具体情况,双方对***施工部分已进行了结算,且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未提出异议,视为对付款条件已具备的认可,故顺雷建筑公司仍需继续履行向***付款义务。故对***要求顺雷建筑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41559.4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主张自双方结算次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顺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41559.44元及利息(自2022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顺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