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28民初1996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原告:怀宁县欣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石镜乡太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09592267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顺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徐桥湖滨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2RTPTEOA。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怀宁县欣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顺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怀宁县欣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怀宁县欣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宁县欣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怀宁县欣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