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皖1602执2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经济开发区宁夏路与西安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21716D。
被执行人:亳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袁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亳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依据(2023)皖1602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该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584754.91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1、2026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亳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2026年2月13日至2026年4月13日期间对被执行人名下税务、保险、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网络资金、民政、银行账户发起总对总查询,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XXX号别克牌车辆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6年3月4日到亳州市某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6年2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传统调查并张贴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6年4月13日通过电话与申请执行人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
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584754.91元及利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