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2206号
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江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16869249。
法定代表人:文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公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北城艺术大厦11楼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93169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4256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公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由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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