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启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4222号之一 原告:广东启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百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8044。 法定代表人:王敢。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8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铃,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启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启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原告广东启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6323.25元)、财产保全费4943.25元,合计5343.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923.25元,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