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怀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顺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6民初3670号

原告:北京顺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1区402号。

法定代表人:魏伦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平,北京商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怀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商业街28号楼3层东楼317。

法定代表人:彭兴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建,北京孔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怀胜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东街乙10号。

法定代表人:彭兴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程,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外沙子口中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孙振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第三人:北京路美恒安公路交通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大中富乐村北(加油站南50米)。

法定代表人:杨玉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楠,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顺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明达公司)与被告北京兴怀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怀基业公司)、北京怀胜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胜公司)、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四建公司)、第三人北京路美恒安公路交通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美恒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明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平、被告兴怀基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建、怀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程、建工四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与第三人路美恒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明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兴怀基业公司、怀胜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4 136 226.37元、工程材料检测费12 616元;2.请求判决兴怀基业公司、怀胜公司给付原告欠付工程款利息14 304元(以欠付4 136 226.37元工程款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21日,利息14 304元;2020年6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4 136 226.33元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4.15%)计息计算至兴怀基业公司、怀胜公司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上合计4 163 146.37元;3.请求判决建工四建公司在欠付兴怀基业公司、怀胜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上述第一、二项请求金额承担给付责任;4.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建工四建公司系“北京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其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怀胜公司负责施工。怀胜公司独资成立兴怀基业公司,系兴怀基业公司的唯一股东,并将工程项目分包施工事宜交由兴怀基业公司负责具体实施。2018年11月,兴怀基业公司将“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管道改迁)项目”中的“嘉隆管道-热源泵供回水、强弱电桥架的安装项目”分包给原告承包施工。施工过程中,兴怀基业公司多次要求原告增加施工范围及项目。2019年4月30日,原告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及增加项目并且经验收合格。2019年5月21日,该工程项目及施工资料全部移交给兴怀基业公司。2019年6月8日,兴怀基业公司与原告补签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确认与原告之间成立“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管道改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并明确了该工程项目中双方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关于工程款结算,《分包合同》约定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所有管线敷设完成,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0%,工程结算后,扣除结算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剩余工程款项一次性支付完毕,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2019年7月12日,原告向兴怀基业公司提交了“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管道改迁)”项目的完整工程结算资料,结算金额为4 920 653.77元。兴怀基业公司在收到原告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天内,未书面答复原告,故依据《分包合同》约定,视为兴怀基业公司同意原告工程结算总价为4 920 653.77元的结算意见。截止诉讼前,原告仅收到兴怀基业公司直接支付的271
618.4元款项,以及委托其他公司代为支付的512 809元款项,合计784427.4元。兴怀基业公司尚拖欠原告4 136 226.37元工程款未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法(2019)254号第二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兴怀基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公司与原告仅存在劳务分包关系,劳务费暂计339 523元,已于2019年8月7日支付合同价款80%即271 618.4元,现剩余67 904.6元没有支付。双方不存在材料供应的合同关系,材料供应商为本案第三人,且我公司已与第三人签订了材料供应合同,所以我公司对于原告主张的材料款没有付款义务,原告应该向本案第三人主张相应权利。


怀胜公司辩称,原告将我公司列为被告并提出要求我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兴怀基业公司是独立法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独立核算、独立经营,我公司作为兴怀基业公司股东已于2017年完成了1000万元的实缴出资,在企业信息网公示可以查到这个信息,我公司作为其股东不存在出资不实和撤销出资的情况。2019年,兴怀基业公司负责承包我公司金枫儒苑101中学人才室内装修工程以及青春万达广场写字楼室内15层的装修工程,双方签订了合同,由兴怀基业公司提供装修服务并开具发票,我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验收和付款,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照公对公模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我公司与兴怀基业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双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开了账户和税务,登记财务账户,根据我们提交的兴怀基业公司2018年和2019年的审计报告及我公司2018年和2019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可以看出。这两个公司在财务上是各自独立的,2020年兴怀基业公司向我公司有两笔借款分别是1300万元和7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有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和财务辅助明细账作为证据,双方的资金往来有明确财务记载,并能明确区分,我公司作为兴怀基业公司股东一直以来在资金方面给予极大支持并增加其规模,没有滥用股东地位和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将我公司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建工四建公司辩称,北京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是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其作为发包人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我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室外综合管线改迁工程我公司依法分包给兴怀基业公司,均系合法分包,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对于兴怀基业公司将劳务分包以及原告与兴怀基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我公司不知情,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与兴怀基业公司没有进行最终结算,存在未付款,合同总金额是3 038 143.17元,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500万元,合同签订之后有增项工程。


路美恒安公司述称,我们同意三个被告的答辩意见。支持兴怀基业公司按照与原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向原告结算支付劳务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系北京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系该工程的监理单位。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企业名称:北京兴怀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报告中股东及出资信息显示:北京怀胜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认缴及实缴出资额1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30年12月31日,实缴出资时间2017年11月28日。2018年度报告中股东及出资信息显示:北京怀胜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认缴及实缴出资额1000万元,认缴及实缴出资时间2017年10月30日。2017年度报告中股东及出资信息显示:北京怀胜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认缴及实缴出资额1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17年10月30日,实缴出资时间2017年12月20日。

原告提交的委托书载明:2018年11月9日,顺明达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现委托刘俭松全权代理办理北京顺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怀柔医院二期管线改迁项目的材料采购及支付工作。

2018年11月15日,北京好运发经贸有限公司(供方)与刘俭松(需方)签订《钢铁产品购销合同》,载明:供方向需方销售钢材,金额417 863.12元。落款处北京好运发经贸有限公司及顺明达公司盖章。两张收据分别载明:“2018年11月16日,今收到不含税货款252 278.36元。”“ 2018年11月23日,今收到不含税货款165 584.76元。” 收款单位均为北京好运发经贸有限公司。

原告提交的其与北京京源恒通五金建材供应站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约定了合同货物约6万元(最终以双方达成的实际结算数据为准)、质量标准、货物交付、货款支付、违约责任等事项。落款处顺明达公司与北京京源恒通五金建材供应站盖章。三张收据分别载明:“2018年12月3日,今收到材料款3025元。”“2018年11月30日,今收到材料款13 058元。”“2018年11月27日,今收到材料款50392.8元。”收款单位均为北京京源恒通五金建材供应站。

原告提交的其与北京京源恒通五金建材供应站签订的另一份《材料购销合同》约定了合同货物约9万元(最终以双方达成的实际结算数据为准)、质量标准、货物交付、货款支付、违约责任等事项。落款处顺明达公司与北京京源恒通五金建材供应站盖章。收据载明:“2018年12月7日,今收到材料款60 974元。”收款单位为北京京源恒通五金建材供应站。

原告提交的其与绿建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约定了合同货物约9万元(最终以双方达成的实际结算数据为准)、质量标准、货物交付、货款支付、违约责任等事项。落款处顺明达公司与绿建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三张收据分别载明:“2018年11月29日,今收到北京顺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80 678.6元,加盖了河北绿建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8年12月6日,今收到北京顺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415元,加盖了河北绿建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8年12月17日,北京顺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4921元,加盖了河北绿建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原告提交的其与北京金驰兴旺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约定了合同货物约10万元(最终以双方达成的实际结算数据为准)、质量标准、货物交付、货款支付、违约责任等事项。落款处顺明达公司与北京金驰兴旺商贸有限公司盖章。并提交了出库单一张,日期为2018年11月12日。

原告提交的其与上海申颛线缆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价格11 270元(备注: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运费)、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交(提货)地点、方式、结算方式及期限等事项。落款处顺明达公司与上海申颛线缆有限公司盖章,签订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收据载明:“2018年12月7日,交款单位沈威,北京市昌平区。收款方式:现金。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柒元整。”

2018年11月16日,建工四建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中标了北京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

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8月23日,兴怀基业公司编制了北京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管线改迁)工程资料,载明:案卷题名:C4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建筑给排水及采暖、消防、空调与通风)。水及燃气用球墨铸铁管检验、HDPE高密度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检验、球磨铸铁井盖等记录显示:施工单位检查意见均为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审查意见均为符合要求,同意使用。

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4月30日,兴怀基业公司编制了北京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管线改迁)工程资料,载明:案卷题名:室外电气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检验批、分项、分部质量验收记录。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显示:监理单位审查意见为符合要求,同意使用。施工单位材料验收负责人处刘京卫签字、分包单位材料验收负责人处黄勇签字、专业监理工程师处于海宝签字。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显示:施工单位检查结果为:主控项目合格,一般项目满足设计要求。专业工长房纪元、李海旭签字,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任浩瑜、熊伟签字。监理单位验收结论为:同意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于海宝签字。梯架、托盘、槽盒和导管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显示:施工单位检查结果为: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分项工程验收合格,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张冲起签字。监理单位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于海宝签字。原告提交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页显示:张冲起为兴怀基业公司测量放线工、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任浩瑜为怀胜公司电气质检员。

2019年1月30日,建工四建公司(总包方、甲方)与兴怀基业公司(分包方、乙方)签订《建筑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小型分包工程)》,载明:根据……就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室外综合管线改迁专业分包施工工程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北京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室外综合管线改迁……2.工程内容。2.1工程范围: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室外综合管线改迁……4.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4.1本工程合同形式为:合同暂定单价。合同总额(价税合计):3 038 143.17元。其中价款2 761 948.34元,税额276 194.83元。4.1.1税额计取:本合同乙方选择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税额为276 194.83元,税率为10%……4.5结算方式:本工程综合单价不固定、工程量不确定,双方依据审计结果确定单价工程量以最终竣工图为准,结算时以双方依据审计结果办理结算。4.6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乙方每月25日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完成的工作量,上报甲方,经甲方审核后,一个月内,支付审核金额的70%。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时暂停支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全部施工完成,双方办理结算后60天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留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30日内,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乙方。合同还约定了施工工期、施工质量、甲方权利和义务、乙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落款处建工四建公司及兴怀基业公司盖章并有双方法定代表人印章。

2019年3月28日,兴怀基业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载明:路美恒安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范围为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室外综合管线改迁工程的钢材材料供应。中标价1 959 815.95元。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1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4月30日。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30日内到北京市怀柔区商业街28号楼(指定地点)与我方兴怀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材料供应合同。

2019年4月1日,兴怀基业公司(甲方)与路美恒安公司(乙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载明:……为了甲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永泰北街9号院内的北京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室外综合管线改迁的顺利进行,就材料买卖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订立如下协议: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及价格:合计1 959 815.95元,结算以实际数量为准……4.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4.1交货时间与地点:乙方应于2019年3月28日前将标的物送至甲方指定位置(具体时间地点由甲方通知为准)。4.2交货方式:乙方应在货到甲方指定的工地现场前2日通知甲方……4.3乙方按约定供应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等……7.费用支付。7.1本合同货物为分批次支付……7.2上述货款累计支付至第1条约定合同总款的80%时暂停支付,扣除合同总款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后,剩余合同价款在本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完毕……7.3.1合同价款:(1)合同含税价为1 959 815.95元,增值税税率为13%。合同还约定了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

2019年4月30日,建工四建公司向兴怀基业公司转账100万元,用途载明:41078怀柔医院二期支付分包款。

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28日,兴怀基业公司编制了北京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管线改迁)工程资料,载明:案卷题名:C8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预验收合格,可组织正式验收。

2019年5月28日,兴怀基业公司编制北京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管线改迁项目)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兴怀基业公司、建工四建公司及监理单位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共同盖章。

2019年6月8日,兴怀基业公司(发包人)与顺明达公司(承包人)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载明:第一部分:协议书。1.工程名称: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管道改迁)。2.分包合同内容:管道。2.1本合同分包范围:强电、弱电桥架安装。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嘉隆管带-热源泵供回水、强弱电桥架的安装。3.工程地点:怀柔医院,建筑面积:1800平米。4.暂定合同价款总额339
523元。5.分包工作期限:开工日期:2018年11月8日,竣工日期:2019年4月1日,总日历天数为145天……。落款处发包人与承包人分别盖章、法定代表人分别盖印、签字。第二部分、通用条款。9.发包人权利和义务:9.1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9.2上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办理……16.施工变更:16.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6.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16.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16.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2.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22.1发包人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为邓少辉,职务:项目经理,委托权限:负责项目整体管理。22.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黄伟国,职务现场经理,委托权限:负责项目施工……22.4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邱祥勇,职务:经营经理……24.材料:24.1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2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承包人;需要承包人运输、卸车的,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发包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发包人负责在三日内更换或调整……24.3施工中由承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包括:绑丝、焊条、防锈漆、银浆漆、钢丝等材料;电焊机、水平仪、铁锹、大锤、尖镐、电锤、电钻、云石机等手使工具……28.本合同价款核算规则及构成方式:28.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暂定价款合同方式计算……28.5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暂定合同价款339523元(以最终结算为准)……29.施工过程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29.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书面确认时限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书面资料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书面确认后,双方约定采取下列29.1.1方式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29.1.1工程所有管线敷设完成,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0%,工程结算完成后,扣除结算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剩余工程款项一次性支付完毕,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30.违约责任:30.1发包人违约责任:30.1.1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除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30.1.2不按约定核实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除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予以赔偿……30.2承包人违约责任:30.2.4 承包人以非正当方式(包括10人以上围堵、占据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发包人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继续予以赔偿。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文明安全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索赔违约金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上限的约束……30.6发包人30.1.1、30.1.2行为、承包人的30.2.4行为的违约责任由本合同双方、发包人及承包人下列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及承包人下列人员应当签订保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姓名邓少辉。承包人姓名黄伟国。附件1为黄伟国签字的保证书。

2019年6月8日,兴怀基业公司(发包人)与北京金利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载明:1.工程名称: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管道改迁)。2.分包合同内容:管道。2.1本合同分包范围:管道安装、管道保温安装;法兰阀门的安装;管线接驳;污水管道的改迁及给水中水管的改迁;沟槽土方的回填等。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沟槽开挖和回填;污水、中水管道的改迁;雨水管;污水管;废水管;给水中水管的改移;保温施工等……4.暂定合同价款总额407 124.8元。兴怀基业公司提供了该工程内容的竣工验收单。

2019年6月8日,兴怀基业公司(发包人)与山东京创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载明:1.工程名称: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管道改迁)。2.分包合同内容:管道。2.1本合同分包范围:钢支架基础的开挖及混凝土浇筑,支架的安装。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支架的搭拆;墙上挂装桥架支架;架空管线……4.暂定合同价款总额479 021元。兴怀基业公司提供了该工程内容的竣工验收单。

2019年6月26日,北京金利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为兴怀基业公司开具建筑服务*劳务费金额为325699.8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兴怀基业公司依据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于2019年7月8日向北京金利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汇款325 699.84元。

2019年7月5日,山东京创建设有限公司为兴怀基业公司开具建筑服务*劳务费金额为383 216.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兴怀基业公司依据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于2019年9月9日向山东京创建设有限公司汇款383 216.8元。

兴怀基业公司提交的材料验收入库单载明:合同名称:北京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室外综合管线改迁钢材采购,材料供应单位路美恒安公司,入库时间2019年7月。

2019年7月12日,顺明达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载明:致:兴怀基业公司,1.因贵单位及怀柔医院方多重原因,我单位也积极响应贵单位要求,已于2019年5月21日完成贵单位委托的全部施工内容且全部验收合格。现申请将本工程完整移交给贵单位管理。本工程所有施工资料同步移交给贵单位。2.我单位现已提交本工程完整工程结算资料,请贵单位尽快安排审结并同步完成工程款支付。提交方人员签字,接收方邓少辉签字。

2019年7月22日,顺明达公司编制了《北京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室外管线改迁结算文件》,载明:结算总价4920653.77元。投标总价4 920 653.77元。

2019年7月22日,顺明达公司为兴怀基业公司开具建筑服务*劳务费金额为271 618.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兴怀基业公司依据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申请付款审批于2019年9月9日向顺明达公司汇款271 618.4元。

2019年11月1日,路美恒安公司(甲方)与刘森林(乙方)签订了《结算清单》,载明:一、甲方与乙方共同承接的北京兴怀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柔医院二期扩建(管道改迁)工程甲方负责管理,由乙方负责施工。双方友好协商约定,甲方提取工程款的20%作为工程管理费用。其余80%拨付给乙方。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北京兴怀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10月1日之前已拨付人工费(其中1.金利来325 699.84元。2.山东京创383 216.8元。3.顺明达271
618.4元,总合计980 535.04元)。乙方已收到兴怀基业拨付到顺明达账户271 618.4元劳务费,(顺明达劳务资质由刘森林提供给兴怀基业的)。按甲乙双方共同约定扣除此次拨付人工费总金额980 535.04元的20%之后,(甲方提供给兴怀基业金利来、山东京创的劳务资质),甲方应再支付给乙方劳务费512 809元,乙方给甲方开具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271 618.4元由兴怀基业直接拨付。计算式如下:a.兴怀基业一共拨付劳务费980 535.04元*20%=196 107.01元(工程管理费)。b.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劳务费:980 535.04-196 107.01元-(271618.4兴怀基业已拨付给顺明达)=512 809元。落款处甲方路美恒安公司盖章、乙方刘森林签字。

2019年11月7日,顺明达公司为路美恒安公司开具建筑服务*工程款金额512 80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11月8日,路美恒安公司向顺明达公司转账512809元。

2019年11月22日,兴怀基业公司(买受方)与路美恒安公司(卖出方)签订《北京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室外综合管线改迁钢材采购合同补充协议》,载明:买受方、卖出方双方于2019年4月1日签订了北京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室外综合管线改迁钢材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HJY-190079,以下简称原合同),鉴于原合同第1条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及价格发生变更和第7条第7.3.1款合同含税价发生变更,现买受方、卖出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原合同签订补充事项达成本协议:一、对原合同的变更或补充:1.1.在原合同第1条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及价格的基础上增加采购明细如下:合计970 696.5元,结算以实际数量为准。1.2原合同第7条第7.3.1款约定“合同含税价为1
959 815.95元”变更为“合同含税价为2930512.45元”。二、其他:2.1本协议生效后即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原合同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涉及事项,仍按原合同执行。落款处两公司分别盖章、法定代表人分别签字。

2019年12月3日,兴怀基业公司会议纪要载明:2019年12月3日下午14:00在南厂区办公楼311会议室……议定事项如下:会议审议通过了邓少辉提报的关于怀柔医院二期扩建工程室外综合管线改迁工程钢材材料采购合同签订事项。同意由兴怀基业公司与路美恒安公司,就钢材材料采购签订合同,合同金额1 959 815.95元。参会人员分别签字。

2019年12月31日,奥来国信(北京)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检测项目表,载明:委托单位顺明达公司。检测金额合计12 616元。

2020年1月14日,建工四建公司向兴怀基业公司转账400万元,用途载明:41078怀柔医院二期支付兴怀基业分包款。

2020年1月15日、2020年1月16日,路美恒安公司为兴怀基业公司开具金属制品*钢筋、镀锌钢管、卷焊钢管、电缆桥架、钢支架金额合计为1 999 997.4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张。兴怀基业公司依据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于2020年1月19日向路美恒安公司汇款1 999
997.48元。

2020年1月15日刘森林与邓少辉的电话通话录音载明:刘森林:“邓总,你好。我是那个怀柔医院二期管道改造的那个刘森林,你别嫌烦啊……一个是6月份报的492万的结算,咱们看没看?有没有什么意见?”邓少辉:“我们看不看,有没有意见没有用。现在主要是人家区发改委给他们审,得外审。”刘森林:“哦,你们提交了吗?”邓少辉:“你报我这,我只能收着,然后我报给总包那儿,总包再报给外审去。我们怎么审不起作用,定不了数。”邓少辉:“原来不就跟你商量好了嘛,原来不是给了你快100万了嘛,再给你200万,先给到300万吧。”刘森林:“呵呵,给到300万,什么时候能给?”邓少辉:“我不跟你说了嘛,这礼拜五。我争取礼拜五能给,礼拜五要给不了礼拜一保证给你。”

庭审中,路美恒安公司提交了其公司(甲方)与丰宁满族自治县秋朋商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合同总额为2 040 106元(材料出厂价,含税,含运费,最后结算按实际发生数量为准)。落款处有两个公司盖章。依据该合同,路美恒安公司向丰宁满族自治县秋朋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付款85 950元、80 000元、62
000元和50 000.4元。怀胜公司提交了其公司及兴怀基业公司2018年和2019年度审计报告、借款协议、收据、结算业务委托书、其公司与兴怀基业公司的开户行许可证、双方之间账户资金往来银行凭证、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收款回单、发票等证据,以证明双方之间具有独立的财务收支账户和独立的财务系统,不存在资金混同,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及不利后果。怀胜公司还提交了任浩瑜的劳动合同,证明其不是代表怀胜公司签字。

本院认为,兴怀基业公司与顺明达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此,本院将逐一论述。

首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了暂定合同价款总额339 523元,兴怀基业公司已支付劳务工程款271 618.4元。其次,原告主张涉案工程存在由劳务分包变为包工包料,但是《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但是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洽商变更记录。再次,兴怀基业公司与路美恒安公司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涉案工程材料由路美恒安公司供应,如果原告在涉案工程中采购了材料,对于材料款其应与路美恒安公司另行解决。最后,对于原告主张兴怀基业公司所承包的所有劳务均由其完成,兴怀基业公司已提供了与北京金利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及山东京创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原告虽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综上,原告仅以现有证据来主张包工包料的工程款,违背建筑行业的惯例,故原告主张包工包料的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按照暂定合同总价款计算,扣除已支付部分,尚欠67 904.6元未付。如果双方针对劳务合同有增项部分,待原告提供证据之后可以另行解决。因原告并未在本案中要求路美恒安公司承担责任,故本案中对于材料款不予处理。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一节,其主张按照《工作联系单》中载明的日期并扣除一年质保期后,即2020年5月21日始计算利息,但《工作联系单》上接收方邓少辉于2019年7月12日签字,故应于该日期次日起并扣除一年质保期后计算利息给付的时间。

关于原告主张的材料检测费一节,因与材料费有关,应由其与路美恒安公司另行解决。因原告并未在本案中要求路美恒安公司承担责任,故本案中不予处理。

关于原告主张要求怀胜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要求建工四建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一节,首先,建工四建公司与兴怀基业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小型分包工程)》约定合同总额(价税合计)为3 038 143.17元,其次建工四建公司已经于2019年4月30日及2020年1月14日共支付兴怀基业公司500万元,从现有证据无法显示建工四建公司是否欠付兴怀基业公司工程款及具体数额,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兴怀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顺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工程款67904.6元及利息(利息以67 904.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顺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 105元,由北京顺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8 607元(已交纳),由北京兴怀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98元(北京顺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北京兴怀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顺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慧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蒋佳静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