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万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贵州永万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黔2702行审36号 申请执行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沙子坝路109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00MB1558217D。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执行人:贵州永万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古城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DNDC82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贵州永万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申请人对被申请执行人贵州永万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于10月29日立案调查。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告知书和事先(听证)告知书,10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2019年12月18日作出黔南生环罚(福)[2019]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对砂石料堆放场地未进行全部的半封闭工棚加盖和砂石料堆放加盖篷布并洒水抑尘;2、沥青加热、搅拌、卸料过程中产生的沥青烟未设置一套集气罩加活性炭吸附装置;3、未建设危废暂存间等“三同时”措施擅自投入生产营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有关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和落实“三同时”措施,严格厂区管理,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于同月25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7月1日,申请人作出黔南环罚(福)催字[2020]5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在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次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至今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黔南生环罚(福)[2019]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在建设项目时未落实“三同时”环境保护制度,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使用,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黔南生环罚(福)[2019]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当予以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黔南生环罚(福)[2019]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