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204民初2109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京市玄武区,
被告:广东健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岸沿江**路**号(金沙咀国际广场**座首层**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7307241X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刚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鼎旺城建信息咨询有限公,住所所,住所地**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大街**号**层**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180717145。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健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京鼎旺城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元,减半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