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2836号
原告:**,男,193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93233522。
负责人:***。
被告:广东健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沿江二路28号(金沙咀国际广场T21-T22座首层2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7307241XK。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健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