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8执737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中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1913203132。
法定代表人:陈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佛佑,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经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876697116。
法定代表人:汪小明。
关于广州中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118执7372号,申请执行依据为本院就增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的(2018)粤0118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民事判决作出的(2018)粤01民终23672号终审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请求为要求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18013.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2019年12月3日,广州中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与本案执行请求一致,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118执272号,同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20)粤0118执272号之一执行裁定,以广州中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是上述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广州中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系由增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改制而存续以申请执行人的名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增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改制前的债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予以驳回执行申请,本院已将上述执行裁定送达给广州中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广州中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执行,同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应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中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红英
审判员 何凡夫
审判员 金小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黎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