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6574号之一
原告:山东三箭铸机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三箭工业园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恒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东侧030102**6幢一楼。
原告山东三箭铸机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恒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三箭铸机涂装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恒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三箭铸机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山东三箭铸机涂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