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恒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三箭铸机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恒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6574号之一 原告:山东三箭铸机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三箭工业园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恒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东侧030102**6幢一楼。 原告山东三箭铸机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恒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三箭铸机涂装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恒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三箭铸机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山东三箭铸机涂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