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执恢20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健兴科技大厦C座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316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龙珠医院,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龙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6495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医院员工。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龙珠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30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认: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人民币71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280655元;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106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21719元等,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4)深中法执字第1460号。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21719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617.1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617.1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30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