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中法执字第1460-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北路特发小区18栋首层,组织机构代码1922331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龙珠医院,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龙苑路。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龙珠医院仲裁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元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被执行人深圳龙珠医院余额在X元以上的银行账户均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其名下房产证号为X的房产也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除此外均无有效查询记录。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证结果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深圳龙珠医院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鹏程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