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特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保1524号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迎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贝贝,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特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健兴科技大厦C座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31669。
法定代表人:叶和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博,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涛,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特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财产保全。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特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名下总共价值人民币610719.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雪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