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民辖终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憬奂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通济街东政和路南金城寨街西亚威卓越国际广场4-5-526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洛阳憬奂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43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洛阳憬奂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洛阳市××区,被告***住所地为伊川县,故根据法律规定,伊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时,本案为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为伊川县,故根据法律规定,伊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应予受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驳回被告洛阳憬奂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洛阳憬奂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认为伊川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洛阳憬奂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均在洛阳市××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宋亚楠诉洛阳憬奂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移送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侵权行为地和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故原审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