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16849号
原告:憬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泉舜186大厦13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维,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远建世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甲2号楼11层112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憬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憬奂公司)诉被告北京远建世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憬奂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远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憬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65000元及利息1876.86元(利息按照1年期LPR标准计算,自2020年6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3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列举通信与广电一级建造师一名,费用为95000元/1人/2年,要求人才为唯一社保,并在原告参保缴费、参加安全员考试,聘用期限为人才在原告处注册成功,网上公告之日起二年。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推荐人才一位,随后原告配合被告及该人才办理完成了证书注册手续,并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共计支付了95000元服务费。然而,原告为该人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得知该人才已在异地其他公司缴纳社保且无法办理社保转移手续,不符合协议约定的人才须唯一社保的条件。原告将上述情况告知被告后,被告同意终止聘用该人才,随后原告与被告及该人才配合办理了注销注册证书的手续。根据《委托协议》约定,被告需向原告退还95000元服务费,然而被告仅于2020年6月19日向原告退款30000元,至今仍余65000元未退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始终拒不退还,故而诉至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远建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19年5月14日,甲方憬奂公司与乙方远建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委托人才招聘及高端职位信息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人才类别为一级建造师通信与广电,人数1人,费用95000元/1人/2年,要求人才唯一社保,并在甲方参保缴费,参加安全员考试。建造师聘用期限,为人才在甲方单位注册成功,网上公告之日起二年。每人每本证书通信与广电税后合计95000元。如因该人才的个人资料原因导致注册不成功,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可在10日内另行向甲方推荐相关人才,或接到甲方退费通知之日起3日内办理退费手续。如人才在异地有社保关系,乙方负责督促和协调人才在注册成功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如因乙方、人才原因无法及时在甲方单位办理参保的或在办理后出现双社保的,乙方退还甲方所有费用。
远建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憬奂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憬奂公司工作人员于2019年6月26日告知远建公司工作人员“二位人才现已注册成功,为避免违规被查,请通知二位人才尽快将其社保关系转移到我公司,需要什么资料我们及时提供。”“今天26日了,我们下月必须申报参保和缴纳社保费用。”远建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好的”。憬奂公司工作人员于2019年6月27日告知远建公司工作人员“**您好!昨天下午我公司去社保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申报手续,社保中心查询***、林轶樑二人在福州市已经参保缴费,需要将二位的社保关系转移到我公司才能续保,请你今天通知他们,尽快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转移手续,以便我公司续保。**!”2019年7月1日,憬奂公司工作人员问询远建公司工作人员“上班了吗?情况了解的怎样了?社保转不了就退款吧,签合同前咱们也是相互信任友好协商的,现在因人才转不了社保不能满足要求,退款也是正常的,合同上也有这条款的,请你尽快协商处理一下,**!”2020年6月19日,憬奂公司工作人员给了远建公司的工作人员一个退款账户,远建公司的工作人员称“我发的是张(仙灵)”。
2019年6月19日,时任远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憬奂公司工作人员***退建造师费用3万元。
2022年6月22日,本院通过公告方式向远建公司送达了本案起诉状。
上述事实,有《委托协议》、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当庭**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憬奂公司与远建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约束力。现远建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憬奂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憬奂公司可依约解除双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故对于憬奂公司提出的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确认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协议》于2022年6月22日解除。
对于憬奂公司提出的要求远建公司退还6.5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现《委托协议》因远建公司的违约而解除,远建公司仅向憬奂公司退还3万元,还应退还6.5万元。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憬奂公司提出的要求远建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经商议远建公司同意退款,远建公司应退还9.5万元,但仅于2020年6月19日退还憬奂公司3万元,应自该日之次日起,计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5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远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憬奂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远建世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的《委托协议》于2022年6月22日解除;
二、北京远建世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憬奂科技有限公司6.5万元;
三、北京远建世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憬奂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6.5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憬奂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远建世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1.92元,由憬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2元,已交纳;由北京远建世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4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北京远建世纪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孙 颖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