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444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建兴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3号1幢108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剑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
陕西宝建兴安实业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12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宝建兴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51770.9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51770.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