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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宗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323执3904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存款或其它价值3675484.59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