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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鑫文达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191民初2122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55640元及利息24770元(利息以1556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5.4%暂计算至2025年10月11日,之后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7日被告因“凤台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施工总承包工程A、B区防水材料”需要向原告采购防水材料并与原告签订《地下室防水卷材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产品名称、单价、数量以及约定付款方式等内容。签订合同后原告某约向被告工地提供防水材料,2022年10月14日双方经过对账确定(防水材料总结算表)材料款合计1959870元,被告目前已向原告支付1804230元,尚欠155640元材料款未付。综上,被告拖欠原告155640元材料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敦促被告恪守契约,履行义务,现原告具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及计算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甲方收到结算资料后30日内完成结算,并支付结算价的百分之百。第八条第二款,本条所述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应付未付款总额的5%,因此违约金起算时间应当为2022年10月14日往后推迟30日,即2022年11月14日违约金计算上限,应当以应付未付款155640元的5%,即7782元为上限。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7日,某甲公司(供应方、乙方)与某乙公司(采购方、甲方)签订《地下室防水卷材采购合同》,约定就凤台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施工项目的地下防水卷材采购事宜达成协议,并约定产品名称、单价、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内容:1.5厚高分子交叉层压膜自粘防水卷材,单价18.2元/m2,合同总价1959870元,支付期限为:乙方凭上述人员签字的送货单,与甲方进行核算。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再由甲乙双方盖章(资料章无效)的结算单据方可生效,其他不能作为付款依据;付款方式:无预付款和进度款,防水材料送检合格通过后由乙方申报结算资料,甲方收到结算资料后30日内完成结算并支付结算价的100%;乙方提供相应合法足额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后,甲方可通过转账或汇票的方式支付,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违约责任(第八条):乙方违约责任:若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规范和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货,如因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拒绝付款,且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对甲方的有关处罚);乙方如不能按照甲方所通知的时间供货,或者逾期交货,耽误甲方生产使用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为当次货款的20%。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商标、规格、厂家、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同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若因卖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延误工期、窝工、误工等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且业主方对买方的有关处罚均由卖方承担;乙方不能及时供货,或供货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合同变更解除权;违约金可直接从应付款中扣除。甲方违约责任: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甲方应承担违约金支付义务;若甲乙双方已进行最终结算的,按照结算确定的支付时间及应付未付款计算违约金;若甲乙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的,以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应支付时间及应付未付款计算违约金;本条所述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最高不超过应付未付款总额的5%。 双方均一致确认某乙公司已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1804230元,尚欠155640元未付。某甲公司已将案涉的合同款项发票全部开具完毕。 2022年10月13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某平台发送“防水材料总结算单”,并告知“总结算”“看看没有问题”“一式两份寄给我”,某甲公司回复:“好的,我看完没问题给你寄过去”。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地下室防水卷材采购合同》《防水材料总结算表》、某平台聊天记录截图及当事人陈述载卷证实。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署的《地下室防水卷材采购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某约向某乙公司供货,进行了签收。根据某甲公司举证的采购合同、结算单等,涉案合同总货款金额为1959870元,某乙公司已支付货款1804230元,且某乙公司予以确认,故某甲公司某张的某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5564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地下室防水卷材采购合同》约定“甲方收到结算资料后30日内完成结算并支付结算价的100%;乙方提供相应合法足额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后,甲方可通过转账或汇票的方式支付,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若甲乙双方已进行最终结算的,按照结算确定的支付时间及应付未付款计算违约金…本条所述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最高不超过应付未付款总额的5%。本案中,某甲公司主张自2022年11月15日起计算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但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违约金应以1556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该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不超过7782元(155640元×5%)。 本案系原被告因买卖合同产生争议,某甲公司以诉讼方式追索债权产生财产保全费1422元,基于前述,本院已经确认某乙公司应支付某甲公司货款本金155640元,因此某乙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142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556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56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5日起按该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但不超过7782元); 二、被告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1422元; 三、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8元,由被告某甲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某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