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灵璧县中泽商品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XX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XX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