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中泽商品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XX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XX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