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323执336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君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包公大道南,大众路东安徽尚荣移动医疗产业基地6栋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469484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222号创新广场A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48935F。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皖1323民初123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君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四百八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52754.61元(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及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予年检;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