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舒城经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3民初1903号
原告:淮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洼西村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574709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舒城经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鼓楼北街鼓楼时代广场17幢1办公12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5446398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222号创新广场A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4893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四局置业(淮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南山新区南经九路与南纬一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QLBC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舒城经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置业(淮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