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8民初2937号
原告:**,男,1994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巫溪县民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XE4BM3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法定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巫溪县民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