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82执103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执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