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82执异6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4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城倡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