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82执异6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4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城倡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