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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强清7号 申请人:广州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 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裁定受理广州市某乙公司申请广州某公司(下称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为某公司清算组(下称清算组)。现清算组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清算组对某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未能接收到某公司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未发现某公司任何财产。清算组通过邮寄、实地走访、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刊登公告的方式告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直接责任人员配合交接及释明相关法律后果。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另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某公司有欠缴税款、社会保险以及未了结诉讼等情况。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停业多年,主要相关人员早已下落不明,清算组在征询股东意见后,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的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某公司属于上述“无法清算”的情形,清算组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