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民终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盖奇海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银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洪清满,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中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1510室。
法定代表人冯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书亭,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常熟盖奇海天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中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兴商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熟盖奇海天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熟盖奇海天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熟盖奇海天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28元,减半收取为2214元,由上诉人常熟盖奇海天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水娟
代理审判员 丁 兵
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