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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9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华腾路22号华创动漫产业园17栋403室。 法定代表人:**苹,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珠海正通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灯新路732号153栋2楼204房。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东***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3708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珠海正通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35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2022年9月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佐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眭 翘 *** 书 记 员 黄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