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昱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9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华腾路22号华创动漫产业园17栋403室。 法定代表人:**苹。 原审第三人:广东***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3708房。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珠海正通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灯新路732号153栋2楼204房。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珠海正通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15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23年4月10日向上诉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中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