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昱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某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执恢9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金山村华创动漫产业园C16棟41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37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BJ60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被执行人:***,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被执行人:珠海正通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灯新路7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97479316G。 关于***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珠海正通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1民终22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53850.02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粤0113执恢917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珠海正通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被执行人亦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8008.21元(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退付申请执行人17838.21元,余款170元转为执行费。 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栋××房产现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执1825号执行案件处置中(该案申请人为抵押权人)。 另,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房现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执4065号执行案件处置中(该案申请人为抵押权人)。本院已致函上述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并已经参与分配告知书送达申请执行人。 三、向车管部门查询,查封、锁定被执行人**名下粤AA××**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LT××**车辆;查封被执行人珠海正通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粤C6××**车辆,由于未能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本院暂无法处置。 四、向证券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广东***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珠海正通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未持有证券。 五、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珠海正通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珠海正通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胡 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