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昱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昱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3民初22695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赵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昱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华腾路22号华创动漫产业园17栋403室。
法定代表人:麻丽苹。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超怡,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东乐善亭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3708房。
法定代表人:冼东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广东昱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乐善亭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申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