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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某某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7民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南路1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纵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北一巷9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27层B座27C-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纵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人民法院(2022)新2722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1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新疆纵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2022)新2722民初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2.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