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01民初882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男,1987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景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申请追加***作为原告,本院同意并通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原告***、***在庭审前变更诉讼请求。原告***、***自愿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9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3072元。
审判员张帆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