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纵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22民初604号
原告:陈一鸣,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被告:关万宝,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王建军,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纵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景新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鸣与被告关万宝、王建军、新疆纵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一鸣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一鸣与被告关万宝、王建军、新疆纵象建设工程有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撤回起诉,原告陈一鸣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一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陈一鸣负担。
审判员 文            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居力都孜·吐尔沙巴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