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20号
原告:杭州农禾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AY8BX7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下湘湖路7号杭州E8科技创新产业园509-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婷婷,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大江东城市设施管养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WJH60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前进街道绿茵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应兴军。
第三人:杭州天方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85817872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红街天城5幢底商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农禾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大江东城市设施管养有限公司、应兴军、第三人杭州天方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农禾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大江东城市设施管养有限公司、应兴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农禾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4元,减半收取3532元,由原告杭州农禾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恩典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