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5民初3188号
原告: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原告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蒙